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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被征地人员)培训政策

2009-06-19 16:04:02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宁波市政府门户网站

 

被征地人员及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补助政策

县(市)、区

被征地人员培训经费补助政策

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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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及社区服务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考核费全额补助;

  2、对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实行全额补助;

  3、对单亲家庭中需扶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1000元以下的实行全额补助;

  4、对年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次性培训考核费在500元以下的实行全额补助;

  5、其他被征地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并获《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2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获《职业资格证书》的,—次性培训考核费在2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2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再补助50%,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0元。

  (二)、1、对参加培训周期在250课时以上(含理论、实习课时),且市场用工需求量大的就业准入技术工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征地人员,在按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助的同时,再给予一次性生活费补贴500元;

  2、对参加其它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取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征地人员,根据培训授课计划,按其参加全日制培训天数,再给予每人每天5元的生活费补贴。

   

  1、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次性培训考核费在200元以下的按实补助;

  2、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次性培训考核费在2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2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再补助50%,一般每人次最高补助额为400元。

   

   

(一) 1、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发证前短期培训,除免全部培训费外,再给予每人每天10元的生活费补贴;

2、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考核费全额补助;

3、被征地人员,—次性培训考核费在600元以下的实行全额补助,超过部分个人承担50%,最高补助金额1000元;

4、其他被征地人员参加一般性技能培训并获《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600元以下培训费全额补助,超出部分个人自理;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600元以下培训费全额补助,6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50%,最高补助金额800元;

(二)参加培训周期一次性在250课时以上,(含理论、实习课时),且市场用工需求量大的就业准入技术工种培训的,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征地人员,在按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助的同时,再给予一次性生活费补贴600元;

(三)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参加计算机、现代物流、会计、工民建及模具制造专业班培训的土地被征用人员,除规定给予减免学费一半外,还按在读时间每月给予每人150元路途补贴。

 

 

   

1、参加职业技术工种培训的,600元以内的培训考核费按实补助,超出部分按40%补助,每人次最高补助额为1000元,并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0元的生活费补助费。

2、参加创业培训及社区服务技能培训的,培训考核费予以全额补助;

3、参加其他培训的400元以内的一次性培训考核费按实予以补助。

 

1、下山移民400元以内的培训考核费按实 补助,超出部分按40%补助,每人次最高补助额为1000元,

2、参加创业培训及社区服务技能培训的,培训考核费予以全额补助;

3、对参加其他培训的300元以内的一次性培训费按实予以补助。

 

   

(一)1、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及社区服务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考核费全额补助;

2、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实行全额补助;

3、对年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次性培训考核费在1000元以下的实行全额补助;

4、其他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次性培训考核费在 600元以下的实行全额补助;

5、对参加培训时间在200课时以上(含理论、实习课时),且市场用工需求量大的部分技术工种,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征地人员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0元的培训考核费补助(工种由劳动部门认定)。

(二)对参加培训的被征地人员,在按规定减免培训考核费的同时,按其参加全日制培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5元的中餐补贴。

 

享受被征地人员待遇

   

(一)1、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培训、社区服务类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培训,给予培训考核费全额补助;

2、对持有《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实行全额补助

3、一户家庭两人以上(含两人)或单亲抚养子女失业的被征地人员1000元以下按实全额补助.

4、男满50周岁 、女满4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次性培训考核费在500元以下的按全额补助;

5、获《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2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

6、获《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征地人员,—次性培训考核费在2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2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再补助50%,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0元;

7、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其他新增劳动力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由市、镇(街道)两级各半补助。

(二)对培训周期10天以上,一个月以下的,按超过10的实际天数,给予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5元;培训周期在一个月以上,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 200元。

 

 

   

1、对被征地人员:一般工种7-10天,补助300元;技术工种1-2月,补助400元;特殊工种,补助500元。

由市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财政负担。

   

1、参加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及社区服务技能培训的,给予300元培训费补助;

2、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给予300元培训费补助;

3、取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给予350元培训考核费补助;

4、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400元培训考核费补助;

5、被征地人员培训后,就业上岗或自谋职业的,凭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以及培训证书,再给予100元补助。

 

 

        县

   

1、参加实用职业技能培训、绿色证书培训和新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的一般每人次补助150元。

2、参加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技术工种职业资格培训的,200元内按实补助,超过部分补助50%,一般每人次补助最高额为400元。

3、“双证”一年半学习文化课补600元。

4、参加农业高级进修班培训的,根据市要求按实补助,一般每人次补助1000元。

5、对就读职业学校农民职业技术的学生一般每人次(每学年提交结算)补助3000元。

6、农林、水产实用技术培训每人次补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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