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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调高

2008-09-09 09:49:37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宁波日报

  从9月1日起,我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将按960元和850元两档进行调整。昨天,市长毛光烈主持召开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政策文件。
  这是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提供的4个标准中最高的两档。与此相对应,从9月1日起,我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将调整为8.0元和7.1元,其中市十区(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鄞州、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统一为最低月工资标准96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8.0元,其他县(市)在两档中自主确定。
  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将作相应调整。从9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595元调整为672元。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34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68元。同时相应提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
  昨天的会议还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进行了讨论。市区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只能保障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治疗,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待遇、扩大受惠面,我市拟在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统筹的基础上,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统筹。
  会议还听取了《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及《宁波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情况和关于当前财政收支运行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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